【工程法律问答285】承包方按中标价固定包死的方式承包,钢材大幅度上涨,但发包方不同意调整材料差价,承包方能否按“情势变更原则”追加价格?
在建设工程领域,当承包方以“固定包死”的中标价承接项目后,若遭遇钢材等主要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发包方却拒绝调整价差,承包方应如何应对?本文聚焦这一常见且棘手的实务难题,深入探讨承包方能否依据“情势变更原则”成功追加工程价款。 文章从具体案例出发,明确指出了固定总价合同通常包含市场风险,价格调整空间有限。但其核心亮点在于,结合当前司法实践,揭示了当材料涨价幅度异常巨大(例如超过合同总价一定比例,如10%)时,突破合同刚性约束的可能性。文章不仅剖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严格适用条件,如须为当事人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且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还详细指导承包方如何组织关键证据、完成艰巨的举证责任,并提供了风险防范的务实建议。 全文为陷入成本困境的承包方勾勒出一条清晰的法律路径参考,语言精练、分析透彻,对工程管理者与法律从业者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引导读者在合同严守与公平原则之间寻求平衡点。

问:承包方按中标价固定包死的方式承包,当市场和施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钢材大幅度上涨,但发包方不同意调整材料差价,承包方能否按“情势变更原则”追加价格?
答:这个问题很有代表性,问题所述的情况在建设工程实务中经常发生。通常情况下按照中标价固定总价包死,如果这个固定总价的包死范围已经包括了材料涨价等市场风险,通常情况下,价格是不可以调整的。但是如果材料涨价幅度非常大,例如超过了固定总价的10%以上,此时,价格是否可以调整呢?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是可以要求调整,但法律依据不是情势变更,虽然情势变更一直在我们的法律教科书中存在,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将情势变更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调整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采用固定总价,但是如果因材料涨价导致的价差超过固定总价10%的,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要求对价款条款撤销或进行变更,具体处理是,如果因材料涨价导致的价差超过固定总价10%的,10%以内的部分价差不予调整,超过10%以上部分予以调整。
文章要点
- H2:固定总价包死遇上材料暴涨,真的“一价到底”吗?
- H3: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解析:为何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
- H2:工程合同调价的法律依据究竟是什么?
- H3:3大举证要点与风险防范策略
常见问题
- 固定总价包死合同,材料涨价一概不能调价吗?
- 答案:并非绝对。若材料异常暴涨(如价差超合同总价10%),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承包方可依据“显失公平”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合同价格,而非直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 什么是工程合同调价的关键法律依据?
- 答案: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原《合同法》)关于“显失公平”合同可变更或撤销的规定。当市场波动超出正常商业风险范围,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可据此寻求调价。
- 承包方主张调整材料差价,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 答案:需重点准备三方面证据:1. 合同签订时的材料市场价格基准;2. 施工期间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官方或市场权威数据;3. 涨价导致工程成本严重超支、利润大幅亏损的具体计算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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