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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156】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无法区分“黑白合同”计价时,以哪个合同为依据?

1年前 (2024-06-19)工程法律
工程实践中常出现“黑白合同”争议,即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两份计价方式不同的工程施工合同,而双方各执一词。若两份合同均未在主管部门备案,难以通过形式标准判断其效力优先性,导致结算纠纷频发。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分析在无法依据备案认定“白合同”的情形下,应如何从合同签订时间、实际履行情况、真实意思表示等维度进行实质性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依据。文章旨在为工程项目各方厘清法律适用逻辑,提供应对“黑白合同”计价争议的实务参考。
【工程法律问答156】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无法区分“黑白合同”计价时,以哪个合同为依据?


问:两份合同均未备案无法区分“黑白合同”计价时,以哪个合同为依据?

答:如果工程依法不需要进行招标,实际上当事人也未进行招标的,也不存在公正的情况,那么应以签订时间在后的合同为准。如果工程进行了招标,但施工合同未进行备案,当然此时不符合《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黑白合同”的情况,不能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计价的标准问题要看哪份合同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实质性内容一致,《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关于施工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司法实践中认为应该指工期、质量、价款,此时计价时应该以与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一致的合同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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