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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92】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1年前 (2024-06-19)工程法律
《【工程法律问答92】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一文围绕建筑工程实践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展开法律解析。针对发包方在未经法定验收程序即先行使用工程后,能否以存在质量缺陷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工程款的问题,文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厘清“擅自使用即视为验收合格”规则的法律效力及其例外情形。通过案例分析指出,若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一般视为对工程质量的认可,丧失部分抗辩权,但在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仍可依法维权。全文为工程参与方提供清晰的法律风险提示和实务操作建议,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工程法律问答92】未经验收即擅自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问:未经验收即强行使用,发包人可否以工程未经验收、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答: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被发包人强行使用,即视为发包人已放弃对建设工程验收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因此,发包人不能以建设工程未经验收为由来拒付工程款。

该解释第13条同时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若该部分质量不合格,我认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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