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53】按“黑白合同”处理原则,在庭审中对工程价款是否存在调解让步?
在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其中工程价款的结算争议尤为突出。本文聚焦于一个关键实务问题:在涉及“黑白合同”的案件庭审中,关于工程价款的处理,法院是否只能严格依据“白合同”进行判决,而不能通过调解作出让步?如果存在调解让步,又该如何理解和体现“以白合同为结算依据”的法定原则? 文章深入剖析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指出调解工作的核心在于当事人自愿原则。即便在“黑白合同”的框架下,法律也赋予了当事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自由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空间。这意味着,如果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基于自身利益考量,自愿就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达成新的合意,即使该合意与备案的“白合同”计价标准不符,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且内容合法,法院可以据此制作调解书。这种调解结果,并非对“黑白合同”处理原则的根本否定,而是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解决纠纷效率之间的一种司法平衡。 本文的亮点在于,它不仅厘清了“依法判决”与“自愿调解”在“黑白合同”案件中的适用边界,还为工程实务界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在诉讼策略上,当事人可以充分利用调解程序,寻求更灵活、更务实的争议解决方案。文章通过结合法理与实务,揭示了司法实践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处理智慧,对于妥善化解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问:按“黑白合同”之处理原则,在庭审中,法院只有选择依“白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来判决,不应该存在调解让步?如存在调解让步,又如何体现应当依“白合同”为据呢?
答:对于法院调解工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也就是调解工作是基于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如果当事人自愿对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在案件审理阶段达成一致,即使并不符合“白合同”的计价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即,只要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即具备法律效力。该《司法解释》所针对的是当事人就“黑白合同”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发生纠纷时的情况处理,如果当事人双方已经自愿就工程价款达成了一致意见,也就无需适用该条《司法解释》了。
文章要点
- H2:黑白合同工程价款怎么处理?核心原则与庭审变数解析
- H3:2大关键点,理解工程纠纷庭审调解方法
- H2:实务指南:如何防范黑白合同风险并有效解决争议?
- H3:建设工程法律实务:调解如何影响最终结算依据?
常见问题
- 黑白合同纠纷中,工程价款必须按“白合同”判决吗?
- 工程纠纷庭审调解时,能否突破“黑白合同”的认定原则?
- 如何获取建设工程法律实务指南与风险防范资料?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