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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49】错过行使优先权规定的时间,拖欠工程款能否主张优先权?

11个月前 (06-19)工程法律


问:在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发生的验收工程拖欠款,因不知有此解释,错过行使优先权规定的时间,对此拖欠工程款能否主张优先权?如不能主张优先权,如何主张清欠权利?向谁主张?

答: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且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所以超过法定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间,就不能再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超过期限的,承包人只享有普通债权,承包人可以采用行使普通债权的一切方式,来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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