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40】转包合同无效,转包合同中的租赁条款是否有效?
在建设工程领域,转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常引发法律纠纷,但其中涉及的租赁条款是否同样无效?本文围绕这一实务难点,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展开分析,探讨转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其租赁条款是否具备独立效力的问题。文章从合同相对性、条款依附性、实务判例等多个角度进行剖析,明确二者在法律认定上的逻辑关系,并提出具体情形下的判断标准。对于工程从业者与法律工作者而言,本文不仅厘清了法理争议,更为处理类似合同纠纷提供了清晰的实务参考。


问:甲建筑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一个没有资质的乙(个人)承建,此合同无效。合同中有一条款规定,乙使用甲建筑工具应付租赁费,塔吊设备每天120元,其他工具按市场价计算,该租赁条款是否成立?是否有效?乙是否应付租赁费?
答:甲公司与乙签订的转包合同,因乙作为实际施工人没有资质而无效,如果建设工程验收合格,乙请求参照无效合同中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租赁条款不因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而无效,因此租赁条款是成立的、有效的。乙应当支付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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