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43】建筑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方民事责任性质?
建筑合同签署后尚未正式生效的过渡期内,若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其责任性质如何界定?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常引发争议。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与司法实践,探讨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在此阶段的区分标准,分析合同成立但未生效时的法律效力状态,并明确违约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类型。文章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为工程从业者厘清合同不同阶段的责任边界,帮助各方在合同生效前的“真空期”合理规范自身行为,防范法律风险,对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履行与纠纷预防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问:建筑合同成立后、生效前,违约方民事责任性质?
答:建筑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一方违约应向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生效前,即没有生效,对双方均没有约束力。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因一方过错生效条件未成就,那么,过错方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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