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44】 约定屋面保修期3年,是否因违反屋面法定最低5年保修期的规定而无效?
建筑法规定层面防水工程最低保修期为5年,若合同约定仅为3年,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本文结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深入分析法定保修期与约定保修期的冲突问题,明确质量保修条款的法律边界。通过司法裁判观点解析,说明低于法定标准的保修期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但需区分强制性规定与指导性条款的适用情形。文章旨在为建设单位、施工方提供合规指引,帮助厘清工程质量责任期限的法律风险,保障各方权益。


问:“宾馆改造”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宾馆外墙面及屋面改造”,屋顶部分为将原屋顶全部扒掉,重新盖一个新屋面,并约定屋面保修期3年,该条款是否因违反屋面法定最低5年保修期的规定而无效?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为5年,所以该条款部分无效,即屋面防水工程的防渗漏保修期3年的规定因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屋面其他方面的保修期并非强制性最低为5年的规定,相应也并不因此而无效。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