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04】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如何处理?
在工程施工中,变更价款的处理常因程序疏漏引发争议。本文聚焦于一个典型困境: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14天内提交变更价款专项报告,但持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并在月进度款报告中列明了变更金额,这是否足以规避违约风险?文章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1.2款为切入点,深入剖析该条款中“视为不变更价款”的法律效力与现实适用。 文章核心指出,仅凭记载“情况属实”或“收到”的签字记录,并不等同于对变更价款的最终确认——这类签证往往仅证明事实发生,而非明确金额。因此,承包人即使通过月报汇总了变更费用,仍可能因未专程提报而陷入被动。亮点在于,作者并未停留于条文解读,而是进一步探讨如何规范签证操作:强调变更文件应清晰区分事实确认与价款确定,建议在记录中明确约定计价原则或暂列金额,以规避后续纠纷。 本文为施工单位提供了务实指南:在合同履行中,须严格区分“事实签证”与“价款签证”,并通过完善流程保留证据链。语言精练而直击要害,既警示了程序缺失的风险,又给出了合规操作的路径,对工程管理者与法律从业者均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问:建设工程《示范合同》中关于确定变更价款的第31.2款中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事项后的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据此提出以下问题:承包人在14天内没有提交变更价款的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的报告中也包括了该月发生的变更工程价款金额,这是否可视为承包方未违反上述合同的约定?
答:这涉及变更的签证确认及具体操作问题。有的变更签证只是确定一个事实,上面写着“情况属实”甚至“收到”,这和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金额价款是不同的概念。因此,我认为关键是看变更的签证手续应该如何规范操作。如果对签证具体价款变更已经作了明确约定,那就作为合同结算依据加进去就是了;如果签证只是确定了具体事实而未确定变更价款的,那么就以竣工图纸为依据来确定变更价款,按照《司法解释》第16条和第19条来操作,也即当事人对变更的价款不能协商一致,可以提交鉴定单位确定。这里要注意的是,有些合同约定要在7天内提出变更的价款,但还要看双方是否对7天期限作了超过就视为放弃的明确约定。如果没有,则可以看合同是否有默示条款。如果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默示条款,那么7天期限就不应限制当事人,即便过了7天期限,仍可继续提出变更价款请求,其适用的是时效依据,即不超过二年。
本问题若有变更事项记录,月进度款报告也包括此变更价款,且发包人对此经过确认。我认为可作为变更价款的依据,因为合同没有规定提交报告的具体形式。
文章要点
- H2标题1: 没有变更价款专项报告怎么办?核心处理路径解析
- H2标题2: 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记录,究竟有多大法律效力?
- H3标题3: 工程变更索赔的3个关键步骤与法律依据
- H2标题4: 遇到工程合同纠纷,如何高效解决与维权?
常见问题
- 问题1:变更价款没有提交专项报告,但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变更记录,能作为结算依据吗?
- 答案1:不一定。关键看记录内容。若记录仅确认事实(如“情况属实”),则不能直接作为价款依据,需结合图纸协商或鉴定确定金额。若记录已明确约定了变更的具体价款,则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 问题2:合同中约定了提交变更价款报告的期限(如14天),逾期是否意味着自动放弃权利?
- 答案2:不一定。需审查合同是否有“逾期视为放弃”的明确约定。若无此类明确约定,仅逾期提交并不必然丧失权利,其请求权受诉讼时效(通常三年)约束,而非该期限。
- 问题3:对于未确定价款的工程变更,应如何确定最终价格?
- 答案3:首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据竣工图纸等资料,参照合同约定或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结算。若仍无法确定,可委托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是解决争议的常见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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