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57】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范畴?
问: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工程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范畴?能否适用现在的《司法解释》?
答:这个问题涉及《司法解释》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定义。对此,《司法解释》本身没有相应规定,但《合同法》第269 条有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三类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我理解房屋的装饰、装修(改造)合同都属于施工的范畴,应当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房屋装饰、装修(改造)合同的情况比较复杂,例如有的装饰、装修合同并非发包人委托的,而是承租人甚至是转租人委托人的;有的家庭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标的不大。据本人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曾就同样的问题函商建设部,建设部的答复正是这样两条除外,即装饰、装修合同和工程项目所有权不明确的或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因此这二类装饰、装修合同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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