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47】《合同法》实施以前工程欠款可否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问:《合同法》实施以前工程欠款可否适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答:这个问题要具体分析。如果建设工程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竣工或停工,1999年10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还没有审结的,不应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是否享有优先权,应分情况处理: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该工程上没有设定抵押权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权;该工程上设定有抵押权的,承包人就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权不得对抗已设定的抵押权;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不能对抗在1999年10月1日之前已交纳大部分或者全部购房款的购房者的请求权。如果建设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应严格适用《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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