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20】中标后,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要求竣工结算必须下浮10%,施工单位如何处理?
中标后业主要求结算价下浮10%,施工单位该如何应对?这一在工程领域颇具代表性的困境,不仅关乎项目利润,更触及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底线。本文以真实法律咨询为切入点,深入剖析施工单位面临此类强势要求时的合法维权路径。 文章明确指出,根据《招标投标法》,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双方合同关系已然成立。招标文件中的计价原则是合同核心内容,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单方面要求结算下浮10%,实质上是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条款,已涉嫌违法。针对“否则另选中标人”的威胁,文章给出了明确的法律定性:这不仅可能构成违约,甚至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文章亮点在于超越单纯的法条引用,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实务策略:首先应严格核查招标文件与中标通知书的计价约定,锁定合同依据;其次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坚定拒绝不合理要求并进行书面交涉;若协商无果,则可选择诉讼或仲裁,其请求不仅可主张按原约定结算,还可追究业主的违约赔偿责任。全文贯穿风险防范意识,旨在帮助施工企业在保障合法权益的同时,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秩序,是工程管理者与法务人员应对合同签订阶段典型风险的实用指南。

问:招标文件规定,按投标人报价及其中标通知书办理竣工决算(指报价的定额和取费水平)。施工单位中标后,但签订施工合同时,业主要求施工单位在审计审定后竣工结算必须下浮10%,否则另选中标人。请问对此能否进行诉讼?
答:这个问题也是很有代表性,不过答案是肯定的,可以进行诉讼。在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也就是说只要业主(招标人)向施工单位发出了中标通知书,自中标通知书到达施工人,业主和施工人(中标人)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业主和施工单位应该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业主无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审计审定后竣工结算必须下浮10%,无权要求就不存在另选中标人的问题。如果业主拒绝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可以依据《招标投标法》第59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诉,要求业主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起诉业主要求业主继续履行合同即按照招投标文件来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文章要点
- 中标后业主要求结算下浮10%?3大核心应对步骤解析
- 施工合同谈判技巧:如何守住结算不下浮的底线?
- 《招标投标法》如何保护你?关键法条与维权途径详解
- 工程结算下浮纠纷案例启示:从诉讼到风险防范
常见问题
- 中标后,业主要求竣工结算下浮10%合法吗?
- 如果业主要求结算下浮,否则另选他人,我该如何应对?
- 除了诉讼,处理结算下浮争议还有其他途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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