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88】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审价机构,一方认为审价结果不适怎么办?
在工程建设项目中,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审价机构进行工程价款审计,是常见的结算环节。然而,当审价报告出具后,若其中一方——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认为审价结果不适当、不公平时,应如何依法依规应对?这已成为实践中频繁引发的争议焦点。 本文《【工程法律问答188】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选定审价机构,一方认为审价结果不适怎么办?》正是针对这一棘手问题,提供了清晰而专业的法律实务指引。文章深入剖析了此类争议的核心:当事人能否单方面要求重新审价?提出异议的合理形式与法定时限是什么?当协商陷入僵局时,又有哪些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可供选择? 文章亮点在于,它不仅援引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依据,更从实际操作层面出发,提出了包括协商、补充约定乃至启动诉讼或仲裁在内的多层次解决策略。它详细阐述了如何固定证据、如何规范表达异议,以及如何在合同框架内寻求突破,旨在帮助争议方在程序与实体上充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无论您是项目的发包方还是承包方,本文都能为您提供处理审价争议的关键思路与行动方案,助您规避潜在法律风险,推动结算问题得以妥善、高效的解决。
在工程合作中,甲、乙双方若约定共同选定审价机构对工程价款进行审查,但其中一方对出具的审价结果不满意时,该如何应对?本文围绕这一常见争议场景,从法律和实践角度提供解决方案。文章将详细说明当事方能否单方面要求重新审价、异议的合理形式与时限、协商与救济途径的选择等关键问题,并结合工程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为当事人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无论您是业主方还是施工方,都可以从中获取处理审价争议的有效建议,避免法律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问:关于工程结算定案,结算书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递交审价机构,甲方发现审价机构审价结果不适,而至今未果怎么办?
答:我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是关于双方如何约定的问题,要看双方对审价结果的效力如何约定。双方如果没有特别的约定,我觉得因为是双方共同选择的审价机构,应该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应该尊重这个结果。当然有证据证明审价机构有违反程序,或者其他违法情况如受贿等,乙方可以起诉,并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若确实对原选定的审价机构的审价结果双方不能一致认可,也可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对审价结果进行鉴定,以免工程结算久拖不决。
文章要点
- 工程审价结果有异议?3步教你如何处理
- 工程造价纠纷的法律依据与核心应对策略
- 如何申请重新审价?合法途径与证据要求详解
- 工程合同范本中关于审价结果异议的关键条款
常见问题
- 对工程审价结果有异议,最有效的处理方法是什么?
-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审价?
- 工程结算久拖不决,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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