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89】承、发包双方的结算结果、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以哪个为准?
在建设工程款结算纠纷中,当发包方与承包方自行达成的决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并存且相互冲突时,究竟应以何者作为最终支付依据?这已成为困扰众多工程当事人的核心难题。 本文针对这一常见争议,清晰梳理了不同来源结算结果的法律效力层级与适用边界。文章明确指出,若承发包双方已就工程决算共同签字确认,该决算原则上应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其效力通常高于事后单方委托的审计或诉讼中的鉴定。文中进一步辨析了“审价”与“审计”的核心区别:审价是基于合同与工程资料的平等商事结算行为,而审计则侧重于行政监督。当行政审计结果单方大幅削减已确认的工程造价时,未必能直接推翻双方合意。 文章亮点在于,它不仅提供了“以双方有效结算为准”这一基本原则,更深入剖析了例外情形,例如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为结算依据,或存在结算文件无效、可撤销等法定事由时应如何处理。它为陷入结算僵局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指引,有助于各方预判风险,在争议解决中选择最有利的法律路径,从而高效、公平地化解工程款纷争。

问:双方对工程造价进行决算后,一方让市审计局对造价进行审计,审计后缩水很多,引起纠纷,在诉讼中法院又委托进行鉴定,这样出现三个结果,该以哪个为准?
答:假如是承发包双方已经对工程进行决算并已签字确认的,应作为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乙方及法院均不应再委托审价,再委托审价的结果任何一方不同意签字,便不能对抗原审价结论。
在这里有必要阐明一下审价与审计的概念及其区别。
“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作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
“审计”是指国家行政主管机关对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投资质量、投资过程包括工程造价实行监督、评价。审计是对国有资金投资效果的检查与监督。具体做法是由各级审计机关根据权限代表国家对国有资金的运用实行经济监督或再监督。按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和建行联合颁发的(91)430号文件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由审计署根据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制定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地方项目由地方审计局制定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
由此可见,审价与审计是两个既不同但又有一定联系的法律概念,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审价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作为平等主体的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核对用以确定最终结算的一种方法。当事人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价,也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自行确定。审计则是政府行政行为,它以政府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是项目投资的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的监督、评价和再审查,完全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受国家行政法的调整。
审价一经审价机构审定或双方当事人认可,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审定的造价是支付的依据,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同时必须执行;审计结果则对被审计单位产生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规定:“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的一种行政监督,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的合同效力。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应以当事人的约定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只有在合同明确约定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合同约定无效的情况下,才能将审计结论作为判决的依据。”
文章要点
- H2标题1:结算、审计、鉴定,工程款到底该以哪个为准?
- H2标题2:3种不同结果并存时,法律效力层级如何判定?
- H3标题3:关键区别:“审价”与“审计”在法律上有什么不同?
- H2标题4:2大核心原则: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裁判指引
常见问题
- 问题1:工程结算与审计结果以哪个为准?
- 问题2:工程造价鉴定在诉讼中的法律效力如何?
- 问题3:遇到建设工程结算争议,有哪些主要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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