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45】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起算还是按结算定案日起算?
工程结算中,利息起算时间的选择常引发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应以“结算提交日”还是“结算定案日”作为计算节点。本文深入剖析了这一实务难题,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等关键法律依据,厘清不同情形下的适用规则。 文章明确指出,若合同对付款时间有明确约定,应优先遵从约定;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需依法判定。其中,建设工程已交付的,以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但已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以提交之日为准;若既未交付也未结算,则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起算点。针对“按提交日起算时工程造价尚未最终确定”的常见疑问,文章从法律逻辑与实务操作层面给出了清晰解释,阐明了该规定旨在督促发包方及时审核结算、保障承包方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 通过梳理法律条款与典型实践案例,本文不仅揭示了以“结算提交日”起算利息所蕴含的风险管控价值,也为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与争议防范指引,有助于从业者在复杂结算过程中把握主动,维护自身利益。

问:利息起算日是按结算提交日起算还是按结算定案日起算?如按提交日起算,真正的工程造价并没有确定吗?如何解释?
答:关于利息的起算日,《司法解释》第18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首先说明的是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付款时间有约定,那么利息的起算日应该以约定的付款日为标准。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也要先看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如果已经交付就应该以交付日为准。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应该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起算日。至于第二个问题,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立即得到了发包人的认可,那么这时工程价款就已经确认;如果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全或内容不正确,可能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去修改或者承包人故意拖延,那么这时确实工程价款还没有确定。但是,我们知道实际发生的工程价款是客观存在的,只是还没有得到双方的确认而已,没有得到确认和没有发生或不存在不是同一个范畴,所以从逻辑上讲,把工程价款的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逻辑上并没有矛盾。同时为了防止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后故意拖延,把工程价款起算日定为竣工结算提交日我认为有一定的合理性。
文章要点
- H2:工程利息起算日怎么确定?法律条文深度解读
- H3:两大争议焦点解析:“结算提交日”VS“结算定案日”
- H2:避免结算与利息法律纠纷的3个核心方法
- H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关键条款实操指南
常见问题
- 工程利息起算日怎么确定?
- 结算与利息法律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规定如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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