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无效合同的实际施工人对合格工程可取得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实际施工人完成的合格工程,法院通常会支持其参照合同约定获得相应工程价款。这一原则是否意味着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有所放宽?本文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出发,结合实际案例,分析无效合同背景下工程价款结算规则的法理基础,阐明资质管理的强制性要求并未因此松动。文章旨在厘清司法实践与行政监管的关系,帮助从业者正确理解工程结算与资质合规之间的内在逻辑,避免因误解政策导向而产生法律风险。


问:《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是否就是针对中间非法所得,那么对于实际施工人仍可按无效合同对已合格的工程取得约定的工程收入,是否放宽了资质管理条件?
答:《司法解释》第4条所说的是没收非法所得,没有说是中间非法所得,再说,什么是中间非法所得,问题没有涉及,我也无法判断。如果把没收了非法所得后的工程价款部分,理解为都归实际施工人所得是不准确的,事实上《司法解释》在第4条中并没有明确工程价款中除非法所得之外均归实际施工人,因此无法得出放宽了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条件的结论。因为按无效合同的按实结算的处理原则,实际施工人可以得到相应的收入,但是只能按他签订无效合同时的实际资质条件,按完成工程的实际类别来进行工程结算,因此,实际施工人也就不能在合同无效的前提下,获得与按有效合同同样进行结算的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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