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92】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在工程项目结算过程中,业主委托的审价中心如无正当理由拖延结算时间,很可能构成业主违约。根据工程合同和相关法律,业主有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价并支付工程款,若因审价进度滞后导致结算迟延,责任通常由业主承担。文章结合具体案例和法律规定,分析了审价拖延是否属于业主违约情形,并阐述了承包方可采取的应对措施,如发函催告、依据合同索赔或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本文为工程从业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帮助其在面临结算拖延时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是否算业主违约?
答:《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时间,如施工合同有结算时限并有业主(发包人)不按时限予以核实或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结算的结算值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种情况下,业主(发包人)拖延结算的法律后果较为严重。实践中如承包人提交的结算委托审计为业主(发包人)单方行为,审价中心拖延结算时间应算业主违约;如属于承、发包人共同委托,应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具体情况具体对待。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