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6篇】施工合同中出现不必要的话语引发的风险与结算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文本的严谨性直接关系到项目的顺利推进与最终结算。本文以一份施工合同中关于工期约定的具体案例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了合同条款中看似平常却暗藏风险的“不必要话语”。文章指出,当合同掺杂模糊、冗余的表述时,极易引发双方理解偏差,从而埋下履约争议与结算难题的隐患。 案例中,某厂房项目双方原本约定总工期400天,却在合同中将总工期拆分为“主体工程310天,环境工程90天”进行并列描述。这种画蛇添足的条款,看似细化,实则可能被解释为两个独立的、须按序完成的工期节点,而非一个整体。一旦施工过程中出现交叉或延误,双方极易就工期计算、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严重分歧,最终导致商务风险与结算僵局。 本文的亮点在于,它不仅揭示了问题,更强调了“精确措辞”在合同风险防控中的核心作用。文章通过实务性极强的解读,警示从业者:合同语言务必简洁、清晰、无歧义,任何冗余成分都可能喧宾夺主,扭曲缔约本意。它为工程管理、法务及合同编制人员提供了宝贵的警示与具体参照,旨在倡导以更专业、审慎的态度对待每一份合同文书,从源头规避不必要的法律与商业风险。

赘余是指一句话中出现了一些多余的成分和不必要的话语,由此导致了喧宾夺主的不恰当的感觉,甚至是以次代主引发理解上的偏差和歧义,最终导致商务上的风险与结算争议。
案例:施工合同工期的约定
◆背景资料
某厂房建设工程项目,有主体工程和环境工程。其中预估主体工程工期310天左右,环境工程施工周期90天左右,由此甲、乙双方在前期合同商谈时一致同 意合同工期为400日历天。在正式施工合同中,甲、乙双方对工期的约定如下:
“总工期为400日历天,其中主体工程310日历天,环境工程90日历天。”
◆商务解读
甲、乙双方的本意是该项目在400日历天内完成,其中主体工程在310日历天内完成,环境工程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90日历天内完成,两者相加刚好400日历天,因此才有总工期为400日历天的约定,“其中主体工程310日历天,环境工程90日历天”这句话的内容本意是阐述400日历天的工期是如何由来的。
但是在施工合同中进行“总工期为400日历天,其中主体工程310日历天,环境工程90日历天。”如此描述,针对该工期约定,实际上就在履约过程中出现了三个维度的工期要求:
要求一:总工期为400日历天。
要求二:主体工期为310日历天。
要求三:环境工期为90日历天。
施工企业违背了上述要求的任何一条,都面临工期违约责任的承担。原本双方的本意只是一个总的工期的目标要求,由于在施工合同表述的时候,把总工期如何组成和由来的本不需要进行表述的内容放入了施工合同之中,造成了表述上的赘余。而正是由于这种表述上的赘余,施工企业自行给自己增加了巨大的额外的工期风险。而工期的约定对施工企业的履约影响非常重要,工期要求关系到施工企业很多商务风险与违约责任的承担,比如:工期违约金的承担、抢工费的计算与否、材料调差的高低、人工涨价风险承担的主体、政策变化导致的风险是否建设单位承当、很多索赔事项是否成立的核心... ..牵一发而动全身,工期约定变化会给施工企业带来潜在的不可估量的风险和损失。
文章要点
- 施工合同多余条款怎么处理?3步识别与修订法
- 合同结算争议规避方法:从模糊条款到精确措词的转变
- 建筑工程合同范本免费下载:如何选择与使用标准文本?
- 合同风险控制在线解读:工期条款案例的深度剖析
- 施工合同注意事项详细教程:5个关键审查点
常见问题
- 施工合同中的多余条款具体指什么,如何处理?
- 如何有效规避因合同条款不清引发的结算争议?
- 在哪里可以找到可靠的建筑工程合同范本免费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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