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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问答370】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与工程结算的关系

2024-06-21 15:17工程法律

在工程建设领域,国家审计与工程结算之间的关系复杂且影响深远,常常成为发承包双方争议的焦点。本文聚焦于国家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特别是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深入剖析了《审计法》中的关键条款。文章明确指出,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财政收支、国有企业财务收支及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旨在保障国有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 文章的核心亮点在于厘清了一个普遍误区:审计结论是否必然直接决定或替代工程结算?答案并非绝对。文中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条文,揭示了审计监督权与民事合同结算权之间的本质区别。审计主要针对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行政监督,而工程结算是基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平等签订的合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时,审计结论不能当然地推翻双方已确认的结算价款。这一辨析对施工企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有助于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审计而被动接受不合理的价款调整。 文章内容紧密结合实践,不仅解释了法律依据,也点明了由此引发的常见纠纷类型,为工程参建方,尤其是施工单位,在面对审计介入时如何准确把握权利边界、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全文逻辑严谨,论述扎实,是理解和应对工程审计与结算矛盾不可或缺的实务参考。

【工程法律问答370】国家对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与工程结算的关系

国家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加大审计监管力度,这对防止国有资金的流失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同时也给建设工程结算带来了诸多的纠纷。

《审计法》第2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20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第21条规定:“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审计法》第23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

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法实施条例》第20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 ,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5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的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应当有重点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8条规定:“对政府投入大、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前,审计机关应当先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工程造价审计质量,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据实结算。”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第10条第1款规定:“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确定项目法人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通知书中应当明确,实施审计中将对与项目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城市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工程进行审计监督。实践中是不是所有涉及上述规定的项目都必须经国家审计监督呢?答案是否定的。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是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其本质为行政行为,而不能干涉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也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依据。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以审计部门的审计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文章要点

  • H2: 国家审计介入工程结算,究竟带来哪些影响与挑战?
  • H2: 3大常见问题:解析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的争议焦点
  • H3: 如何防范风险?5个工程结算法律风险防范核心方法
  • H2: 深入理解:国家审计与工程结算关系的法律解析

常见问题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能否直接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中,最常见的法律纠纷是什么?
如何有效防范工程结算中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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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福建网友13853
福建网友13853
2026-03-21 05:34

审计结论不能直接推翻合同结算,这点太重要了,必须理清界限。

湖南网友18920
湖南网友18920
2025-01-07 00:59

审计和结算是两码事,结算价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混淆概念。

江苏网友19415
江苏网友19415
2025-02-10 21:32

审计不能代替结算,两者有明确的法律边界。结算才是最终付款依据。

四川网友92335
四川网友92335
2025-01-18 05:40

审计是监督手段,结算才是最终依据,别让审计无限往后拖。

香港网友81998
香港网友81998
2025-01-13 06:26

审计是监督,结算是合同行为,两者不能混为一谈,支持明确界定关系。

湖北网友73363
湖北网友73363
2025-10-02 21:51

审计是监督,结算是依据,不能混为一谈。依法办事最重要。

湖南网友68600
湖南网友68600
2025-05-10 20:40

审计和结算千万别搞混了,前者监督,后者付款,程序不能乱。

青海网友31326
青海网友31326
2024-10-16 07:29

审计和结算确实有联系,但结算应该按合同约定来,审计报告不是调整结算的直接依据。

北京网友76153
北京网友76153
2024-12-02 14:57

审计不能代替结算,但确实是保障资金合规的重要手段。

贵州网友57771
贵州网友57771
2025-02-01 09:56

审计和结算是两码事,很多工程人都搞混了,这个帖子说得对!

澳门网友19345
澳门网友19345
2024-09-29 03:50

审计和结算关系太关键了,审计结果直接影响工程款支付,做工程的都应该搞明白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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