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354】施工单位如何保证烂尾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
问:施工单位如何保证烂尾楼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烂尾楼结算也需要在28天内提交吗?
答:关于第一个问题。烂尾楼工程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反复停工、复工,工期延续很长时间,等到最后一次停工时已经远远超出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又规定为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由于烂尾楼没有竣工,因此只能以合同约定竣工之日作为起算点,这样施工单位往往在提起诉讼时发现早已过了合同约定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已丧失行使优先权。我们的建议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施工单位一定要申请延长工期并办理好工期签证。如果因建设单位资金困难不得不停工,则要和建设单位签订补充协议,变更合同工期,确定新的竣工日,以确保发生诉讼时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第二个问题。施工合同如果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99版示范合同文本,而双方又未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交结算资料的时间,则应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适用28天。但通用条款并未规定不在此期限内提供结算资料就丧失结算权,因此施工单位仍然可以在提起诉讼时要求确认工程结算。烂尾楼的处理也是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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