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213】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期间材料价格突涨,承包人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工程法律问答213】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期间材料价格突涨,承包人是否可以得到补偿?》围绕建设工程中常见的工期延误风险,探讨了因发包人责任导致开工推迟后,材料价格上涨的费用承担问题。文章从《民法典》及建设工程合同相关司法解释出发,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应对其延期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分析了承包人主张补偿的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通过典型案例解析,文章揭示了价格波动风险分配的合理性原则,为承包人在类似争议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可行路径。全文内容兼具法律理论与实务操作价值,适合工程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及相关从业者参考借鉴。


问: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期间材料价格突涨,承包人是否可以得到补偿?
答:由于发包人无法在约定开工日前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场地,导致工程延期开工,工程备料款也相应延期支付。由于延期开工,导致承包人无法按原计划购买材料,而在此期间材料价格突涨,因而承包人已无法按原中标价格购买材料。
发包人未按约提供具备开工条件的场地,显然构成违约,正由于发包人的违约,造成了承包人要以比原中标价格高得多的价格去购买材料,该材料差价属于承包人的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其中即包括材料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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