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问答115】修复(整改)有无次数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
在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当工程质量不达标时,修复或整改应进行多少次?是否只能要求一次?这不仅是常见的实务困惑,更直接关系到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核心权益。本文围绕这一焦点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文章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为切入点,明确指出该司法解释并未对修复次数设置硬性上限。核心观点在于,整改的目的在于确保工程最终质量合格,其逻辑不应被简单地限定为“一次性”行为。作者结合法律原则与合同精神论证,只要存在合理的修复方案且工程具备修复可能性,整改应以达到质量要求为终点。 文章亮点在于并未停留于理论阐述,而是紧密结合工程实践。它预判并解答了实务中可能衍生的关键问题:若多次整改后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是否有权更换施工单位进行修复?分析指出,在承包人反复整改无法达标的情况下,发包人基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常享有解除权,并可能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修复,相关费用可向原承包人追偿。 全文逻辑清晰,从法条解读到实务指引层层推进,为工程管理人员与法律工作者处理类似质量争议提供了兼具法理依据与操作性的重要参考。

问:《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修复后验收仍不合格,不予支付工程款。请问:修复(整改)有无次数限制,是否只限于一次,修复整改几次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还是继续整改?在承包人整改后工程质量仍不合格,发包人是否有权选择其他施工单位来修复,还是继续由原施工单位来整改?
答:对于修复次数《司法解释》并没有严格的限制,所以从理论上讲修复多少次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工程实务中,一般来说,如果工程是可以修复的,并且具有合理的修复方案,施工单位只要按照修复方案整改,一般都是可以修复的,很少会出现工程经几次修复后质量仍然不合格的情况。如果真的出现整改几次后工程质量仍然不合格,只要施工单位愿意承担继续修复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发包方仍然无权请求解除合同,但是,如果承包人的这种修复导致工期延误,并且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能完工,经发包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然不能完工,那么发包人此时可以解除合同,依据是《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也就是说,此时发包人可以依据《司法解释》第8条第(2)项来行使解除权。发包人在解除承发包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当然可以选择其他的施工单位来进行修复,并且可以要求原施工单位承担修复的费用。
文章要点
- H2标题1:修复整改次数有硬性规定吗?法律如何解读?
- H2标题2: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方能否无限次要求整改?
- H3标题3:3种常见施工质量问题处理方法的实务指引
- H2标题4:工程整改的法律后果:从继续履行到合同解除
常见问题
- 修复整改次数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 工程经几次整改仍不合格,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 承包人整改不力,发包人能否另请第三方修复?
免责声明:本站下载资源收集于网络及用户上传,只作为工程相关同行的交流学习之用,严禁用于商业用途,并于24小时内删除,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请购买正版授权并合法使用。若本站发布的内容若侵犯到您的权益,请联系站长删除,我们将及时处理。
